原标题:我省临时用地管理使用有规可依
7月22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切实服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填补了我省这方面的政策空白,将有效解决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对我省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选址要求、使用期限,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情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强调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审批主体和权限,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请流程、要件清单审批时限做了要求;同时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办法》明确了复垦时限,规定“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明确了恢复标准,要求“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地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鼓励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办法》在临时用地监管方面,规定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抽查通报、年度统计核查,对未完成土地复垦比例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记者李全宏 实习生李东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