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9月27日电(记者马晓媛)记者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获悉,太原市近日印发通知,将在全市开展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以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太原市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制定相应的“以旧换新”优惠方案,明确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市民提供全程协助,确保市民们享受到贴心、便捷的服务,并与金融机构展开合作,为市民们提供灵活的金融解决方案。
此外,太原市还将探索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开发公司联合其他机构收购旧房源后改造为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活化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置收购的旧房。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房产局将保交房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保交房攻坚战项目工作台账,细化落实处置路径,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分类化解项目风险,确保2024年底前完成保交房目标任务。截至目前,恒大12个项目已基本交付,重点、难点项目顺利复工,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市房产局也将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用好中央、省各类优惠政策,按照“政府搭台、企业让利、百姓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预计在10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商品住房团购展销会。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通过采取团购折扣、送家具家电、送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购房选择。
政策问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加本次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对住房和参与人群有什么限制条件?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凡是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卖房人(换房人)出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旧房),将房屋(旧房)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出售且标注“以旧换新”字样,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房)的,均可以参加本次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目前,按照省住建厅《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市民购买商品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
具体操作流程:如果达成置换意向后,换房人缴纳意向金可优先锁定新房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同时,换房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旧房优先出售协议》,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
二、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如果旧房子一直卖不出去,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出售协议可以解除吗?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答: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可以享受中介服务费减免和最优的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一是享受中介服务费的减免。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优先推广旧房,缩短旧房出售周期,并对换房人减免中介服务费。换房人在“换房期间”需要租赁住房周转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将对换房人降低租赁中介服务费。二是享受最优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将给予换房人及旧房源购房人当前市场最优的贷款利率优惠。针对换房人,可优先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商业银行配合做好“带押过户”业务;针对旧房源购房人,商业银行将提供“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放款速度。
对于已签订“以旧换新”业务服务协议的,在新房保留期限内,换房人成功出售旧房的,按约定时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旧房未能出售的,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解除新房意向协议、退还意向金,换房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国有企业可以参加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吗?对“以旧换新”的房屋交易在税费缴纳、公积金贷款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通过出售、出租、活化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置收购的旧房。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鼓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换房者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