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账记录≠借款铁证 经济往来需留好凭证
“法官,他借我钱这么多年不还!”“法官,那是他给我钱让我干别的,我没有借他钱!”有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是借款吗?那可不一定。6月12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许某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许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13万元。随后,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许某转款13万元。因对方未偿还借款,赵某某诉至法院,并提交银行转账回单。面对这种情况,许某则称,转账已经收到,但该笔款项是赵某某有意通过他投资某项目的投资款,并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中,认为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提交了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补充提交借条等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最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钱转出去不等于借出去。转账记录能证明“钱已转”,但无法自证“为何转”。民间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重要件。若仅有转账而无借条、聊天记录等佐证,很难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
如果说不是借款,要拿出证据。当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时,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不能仅以“不是借款”为由搪塞。如提交相关合同证明款项性质、出示还款凭证说明资金关联性等。若被告举证合理,则原告需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出借款项时,哪怕情谊再深,也应留存借条、微信记录等证据,收款一方若涉及其他经济关系,也需及时固定凭证。法律不保护“糊涂账”,唯有“亲兄弟明算账”,方能未雨绸缪,规避潜在纠纷。(记者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