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助贷新规落地,山西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警惕助贷合作平台不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助贷合作平台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诸多问题和风险,甚至一些不法分子混迹其中,非法开展金融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10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称“助贷新规”)正式施行,宣告了互联网助贷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全面强监管时代正式来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20日,山西金融监管局在其官网向消费者进行了助贷业务的风险提示。
警惕四类平台“陷阱”
所谓助贷平台,又称贷款撮合平台,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借款需求方与贷款机构、资金方进行对接、撮合的服务平台。
根据山西金融监管局提示,消费者需要警惕四类平台“陷阱”,其中包括警惕利率欺诈与费用风险、警惕虚假宣传风险、警惕信息泄露和不当催收风险、警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按照提示,部分助贷合作平台以“低门槛、快速放贷”为卖点,只宣传较低的表面利率、日利率、月利率,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但在贷款合同外,通过会员费、咨询费、增信服务费等名目,采用默认勾选、强制授权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变相推高综合融资成本,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过高的债务负担。
另有一些助贷合作平台则刻意隐瞒贷款主体,混同信贷产品与平台品牌,弱化了消费者的信贷业务感知。还有部分助贷合作平台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可能会过度营销,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进行借贷,甚至可能通过捆绑销售或其他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保险、理财产品或其他服务,增加额外负担,进而影响消费者的个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与此同时,助贷合作平台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收入证明、消费记录等。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盗用,导致隐私受损甚至财产损失。一旦贷款逾期,平台可能会频繁拨打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电话,进行骚扰、恐吓,严重影响个人声誉和正常生活。
另外,部分平台运营机构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虚构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非法开展金融贷款业务。根据提示,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平台运营机构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有些平台运营机构实为“壳公司”,主要目的是骗取钱财,无法提供实质服务,甚至不断变换地址逃避监管或法律责任。
据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了解,按照此次助贷新规要求,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24%。而在本次新规实施之前,年化利率在24%-36%的部分普遍被视为民间借贷的自然债务区间,超过36%的部分才可以起诉返还。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
从四大方面加强防范
针对上述平台“陷阱”,山西金融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助贷平台办理相应贷款时,应重点从四方面加强防范。
一方面,办理贷款前,消费者首先应核实平台运营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资质。贷款主体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放贷资质。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核实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消费者应关注相关贷款机构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明确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避免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在接到贷款机构信贷审核电话时,如实回答问题,避免在他人诱导下提供不实信息。
另一方面,应重点关注平台运营机构是否在与其合作的持牌金融机构公布的名单内。根据助贷新规,自今年10月1日起,商业银行总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消费者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查询合作机构名单,山西金融监管局提示,如平台不在公布的名单内,消费者需谨慎与之开展信贷合作。
还有,签订合同前,消费者需看清合同实质,辨别合同是贷款合同还是提供服务的一般民事合同,不轻信、不冲动,不在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约。签订贷款合同时,应首先明确贷款主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警惕格式条款陷阱,重点关注合同中的收费标准、退款政策、服务内容、承诺保障等条款,合同条款之外是否要求支付会员费、担保费、咨询费、增信费用等隐形费用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若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条款或模糊表述,应要求相关平台进行解释,充分考虑后再作决定。
此外,消费者应关注助贷合作平台是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否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是否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则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否在醒目的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是否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记者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