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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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16 09:08:39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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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让城市更具宜居性和包容性

  《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共6章42条,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更新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目的是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我省部分城市面临基础设施老化、功能配套不完善、城市特色风貌弱化等情况。《条例》的出台,立足山西实际,围绕城市更新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系统规范,填补了我省城市更新领域的立法空白,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让城市更具宜居性和包容性。

  围绕群众关心的居住、出行、安全、服务等需求,《条例》规定了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的要求,既强调危险住房改造、管网更新、道路绿化等“物”的更新,又突出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残疾人设施的完善等“人”的需求,体现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的紧密结合。

  城市更新既是建设工程,更是治理工程。《条例》规定“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为统筹管理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内部和周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自然生态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强化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山西城市发展的特色和底蕴。《条例》明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城市更新原则,坚持“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辩证统一,加强城市更新进程中的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规定,“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市更新”,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条例》强调,“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等。《条例》还规定,在保持现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的基础上,鼓励“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让老建筑“活起来”,让三晋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续焕新。(记者 薛建英 实习生 李辰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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