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发布
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作新闻发布。据悉,本次修订是《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38条,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收集和保护、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全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公布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红色档案的认定、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明确,既体现了山西特色,又突出了可操作性。
其中,修订后的条例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具体职责;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新增“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专章,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档案开放工作;明确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利用办法并公开;同时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等。
修订后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山西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山西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制度引领,是山西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新的里程碑。
下一步,我省将在继续做好“存量数字化”基础上,大力推进“增量电子化”,积极开展机关、企业业务系统和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工作,促进各类电子文件应归尽归,电子档案应收尽收。对接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一体推进省、市、县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档案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开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达标工作,力争各市级综合档案馆全部建成数字档案馆,一大批县级综合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企业档案馆(室)建成数字档案馆(室)。(记者 薛建英)